日期: 2018-08-07 浏览量:208 来源:细河区政府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四合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要求,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双拥综治岗”以及在部分退役军人中招录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阜政办〔2018〕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社区工作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区镇、街道、管委会社区设立“双拥综治岗”,通过在“两参”人员、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的志愿兵及三期(含)以上士官中公开招聘优秀人才,以解决双拥优抚等工作缺人管、社区工作人员少和部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再就业难等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对象
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的,服现役满十年(含)以上的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的志愿兵;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的三期(含)以上士官;“两参”人员。
二、招聘计划
在“两参”人员、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的志愿兵及三期(含)以上士官中招聘42人。如镇、街道和社区没有符合招聘条件的,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调剂。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户籍细河区常住户口;
(二)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立场坚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五)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水平;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身体条件;
(七)了解双拥工作,甘愿为军队退役人员、军嫂及军人子女服务;
(八)大局观念强,自觉维护社区的安全稳定,积极做好涉军人员工作;
(九)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执业资格者、具有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者或获得司法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
1.在部队及地方受过刑事处罚或因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2.曾被原工作单位开除的;
3.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招聘流程
采取本人申请,阳光招聘的方式,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公布时间:自区政府下发文件之日起,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镇、街道、管委会及各社区范围内广泛宣传,确保通知到每一个下岗失业和自谋职业的志愿兵及三期(含)以上士官、“两参”人员。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报名
1.报名时间:8月13日—8月17日。
2.报名方式:招聘者直接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报名。
3.报名需携带材料和证件
(1)《阜新市公开招聘“双拥综治岗”专职工作人员报名登记审查表》;
(2)退伍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工作单位下岗失业证明材料、自谋职业协议书。“两参”人员需提供身份认定材料;
(3)提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近期个人2寸彩色照片4张;
(5)提供近一年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报告。
以上证件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身份证需双面复印在同一页,户口本需将户主页、本人信息页复印在同一页);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三)资格审查
区政府成立由武装部、教育、人社、民政、财政、纪检和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自行组织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才能进行笔试。
(四)笔试
1.笔试时间:8月19日上午9:00—11:00。
2.考试方式:区政府统一组织。
3.考试内容:初中语文、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时事政治、应知应会的法律常识。三科一张卷,总分100分。
4.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五)综合考评
1.考评内容及分值:考评包括文化考试、国防资历、社会贡献三个方面。总分100分,其中文化考试占30分,国防资历和社会贡献占70分。
2.国防资历计分
(1)服役年限计分
志愿兵服现役10年(含)以上的,每多服役1年计3分;三期(含)以上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3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奖励计分
参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发〔2015〕195号)文件执行(附后)。
此量化评分依据本人档案及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其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计分。
3.社会贡献计分
从部队退役后,荣立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3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2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40分。评为市劳动模范或获得市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分,评为省劳动模范或获省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
4.计分方式
综合分值=文化考试总分X30%+(国防资历+社会贡献)X70%。
(六)公示
1.公示时间:8月21日—8月27日。
2.公示内容:①文化考试成绩;②国防资历分;③社会贡献分;④总分;⑤最终聘用人员名单。
经综合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选,将在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街道机关公告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聘用审批
审批时间:8月28日—8月31日。
公示后由区民政部门办理聘用手续。所确定拟聘用人员中,凡属与其它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包括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八)岗前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将组织为期不少于一周的岗前培训。
(九)签订合同
应聘人员通过岗前培训后,与其所聘用的镇、街道签订三年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续签。合同一式四份,社区、镇(街道)、县(区)和应聘人员各一份。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解除聘用合同。应聘者签订合同后,9月15日前安排上岗。
五、岗位性质、职责及补贴待遇
(一)岗位性质: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专职工作岗位。
(二)岗位职责:主要负责双拥、优抚、武装、兵役登记、安全、应急和社区矫正等。
(三)补贴待遇:执行现在社区委员补贴的标准,月生活补贴2778元,为个人缴纳五险,每年0.94万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另行就业的取消补贴待遇。
(四)资金来源: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分担市内五区的社区“双拥综治岗”人员经费,个人生活补贴和缴纳五险按月计发。
六、政策咨询
涉及相关事宜的解释说明由区公开招聘“双拥综治岗”社区专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社区设立“双拥综治岗”是创新双拥工作的实际举措,对于加强社区工作力量,解决部分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问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审查、严肃纪律、严明制度,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将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胜任社区工作的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安排到“双拥综治岗”工作岗位上来。
(二)确保公开透明。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准确把握政策,坚持公开公正,积极稳妥地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到招聘岗位及人数公开,招聘条件公开,成绩公开,最终聘用人员名单公开。
(三)严肃追责问责。招聘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把资格审查关、笔试关、综合评分关。要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招聘流程,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及受聘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阜新市公开招聘“双拥综治岗”专职工作人员报名登记审查表;
2、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市公开招聘“双拥综治岗”专职
工作人员报名登记审查表
编号: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2寸照片 | ||||
民 族 | 学 历 | 政治面貌 | |||||
入伍时间 | 退伍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
人员类别 | 身份证号 | ||||||
原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个 人 简 历 | |||||||
诚信声明 | 1、本人填写的各项报考信息全部真实有效。 2、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本人签名: | ||||||
资格审查意见 |
县(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 ||||||
立功受奖情况 | 平时: | ||||||
战时: | |||||||
服役年限 | |||||||
伤残等级 | |||||||
职业技能 | |||||||
减分情况 | |||||||
其它 |
备注:“人员类别”:下岗失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志愿兵、三期(含)以上士官、“两参”人员
附件2: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
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
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5〕195号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二、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三、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技师(二级),计7分;
(五)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七、其他情况记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减分
(一)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十一、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上述记分、减分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有疑义的,军地应加强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对方核查提供便利和帮助;对于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依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入伍时国家关于安排工作规定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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