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4-04 浏览量:392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编辑:王宝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部门 预算说明
一、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查各部门编制的各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区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3、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发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提出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综合管理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建立信用平台、信用档案,实现信用指数网络公开、公布、查询等功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
4、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5、衔接平衡需要区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审核、申报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6、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区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降级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7、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8、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价格和收费的方针、政策,有效的行驶《价格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综合管理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管理政府制定指导价格的商品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9、负责对我区国家机关和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10、负责开展价格认定和价格信用认证工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1、负责全区各类明码标价的管理,严禁价格欺诈,反不正当价格竞争,支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价格秩序。
12、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定价、违法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和收费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13、调整市场价格总水平,支持我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审。
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新市细河区信用数据交换中心
二、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发改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57.13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39.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9.65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10.4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68.73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增加13.98,住房保障支出增加4.68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3.68万元。
(四)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细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本年度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没有制定。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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