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浏览量:256 来源:细河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张庆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申请条件:申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申请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申请单位)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
3.排水户(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5.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7.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8.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9.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申请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符合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
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采购、招标流程等,不计入时限。
法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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