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工伤待遇以及抚恤

日期: 2022-05-27 浏览量:267 来源: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徐杨 文字大小:

0503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津贴和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工伤待遇以及抚恤工作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

三、申请材料 证明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并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材料。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

四、办理流程个人提出申请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卫生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五、咨询投诉渠道

电话:632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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